每日經濟新聞 2010-08-03 20:30:48
(本文來自每日經濟新聞7月29日報道)
每經記者 李愛雪 發自北京
商業銀行日益高企的中間業務收費早已使消費者累積了許多不滿。此次銀行“一窩蜂”地將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從2元調整至4元更是引爆了這座薄冰覆蓋下的火山。有消費者一紙訴狀將幾家大行告上了法院;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該漲價行為觸犯了多項法條。發改委的迅速回應和即將出臺的新規,會是這場紛爭的休止嗎?作為這次提價行為的“冤大頭”,消費者的訴狀和聲音,在強大的銀行面前,又能有多大的分量?
ATM跨行取款費漲價之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一位客戶林先生近日因為多收了2元的跨行取款服務費向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狀告工行、建行。
林先生提供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材料顯示,工商銀行西直門內支行與建設銀行西直門支行成為民事起訴狀上的被告一、被告二,而案由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則是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歸還原告人民幣2元整。
強制設限多次扣費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商銀行的牡丹錢袋網靈通卡,在位于西城區建設銀行西直門支行的ATM取款機進行一筆3300元的同城跨行取款,由于建行取款機提示最大輸入金額為2500元,林先生按照提示,在完成了“入卡-取款-退卡”的程序后,先后取出2500元與800元。按當日建行ATM受理跨行取款收費標準,每筆收費為2元。
根據ATM收費提示此次轉帳為每筆2元,而根據林先生進行的余額查詢及工商銀行出具的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上述交易中ATM機收費為4元,多收了2元。
持卡人林先生卻指出,銀行此舉屬于重復收取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由于銀行的取款限額,導致跨行取款額度越大,被銀行認定的單筆交易次數也就越多,所交的手續費也就越高。
林先生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他指出,工商銀行賬戶交易系統及建設銀行ATM機均有存在計量不正確的嫌疑,把1筆3300元取款計算為2筆取款,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重復扣費或屬不當得利
為什么銀行不把ATM系統設置更改一下,設置為“入卡-退卡”一次記為一筆取款呢?如果這樣,ATM機被指重復計費的問題也就不復存在了。
“銀行ATM機系統程序有玄機!每次取款輸入的最大金額各行都有不同限制,比如我在工作單位附近的建設銀行ATM取款,每次輸入上限是‘2500’,在單位附近農行ATM取款,每次輸入上限是‘3000’。如果我用工行卡在建行ATM取款12000元,則至少需要付費10元,而在農行ATM取款則需要8元,而這還是在每筆服務費沒漲價的前提下計算的,我認為這明顯是重復計費。”林先生在其博文中指出。
據了解,根據開戶時銀行與客戶雙方所簽訂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第七條規定“甲方需按乙方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并支付個人結算、活期存款小額賬戶管理等服務費”,因此客戶作為甲方有支付管理費的義務。
林先生表示,既然客戶需要支付管理費,那么銀行就應當有相應的義務產生,即是對賬戶存款進行管理的義務,這里的“管理”一詞有“妥善保管”的含義,即保證客戶賬戶內的存款不受非法查詢、凍結、扣劃等侵害,而他認為工商銀行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
“我認為工商銀行違反了本人與之簽訂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工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為客戶追回流失款項。”林先生表示,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立案庭已經于7月27日收下了他的訴狀,法院將在7日內給是否立案的答復。
同時,林先生指出,建行作為代理行,在該案中屬于不當得利一方,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而他的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銀聯掌握定價權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務與投訴部主任郎丹柯表示,此次收費上漲,只是符合現有商業銀行的管理辦法,并不意味著合理,也并不意味著不侵權。
郎丹柯指出,銀行作為半壟斷性行業,其提高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可能產生的費用,應該有與消費者協商的環節,采取聽證的方式,或公示跨行取款的成本增加是如何計算的。
“對于銀行卡同城跨行取款部分銀行收費提高到4元一事,其實事出有因。”銀行卡專家聶俊鋒則認為,跨行取款服務費漲價的根源在于目前跨行取款的后臺定價機制。當前的ATM跨行取款定價機制并不是市場化的結果,相反ATM和POS跨行交易的定價和話語權皆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中國銀聯掌控,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接受其利益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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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聲音
發改委:同城跨行收費應審慎將增加政府定價項目
每經記者 宛霞 發自北京
此次,ATM跨行取款費漲價之事到底是“合法合規”?還是“合規不合理”?
昨天(7月28日),國家發改委對“部分銀行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問題首次作出回應,國家發改委認為這一現象 “合規不合理”。
發改委同時透露,一部針對商業銀行收費問題的新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下簡稱 《辦法》)即將出臺,在部分銀行服務收費定價權中增設政府定價,并對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免費。
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下發的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于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但鑒于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上述人士認為,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從維護銀行業長遠利益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
記者昨天從發改委獲悉,上述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草稿)》已制定完畢,待完善后將盡快出臺。
新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有關服務收費進行了重新規范。其中,尤為重要的一條就作出如下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依據其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此前實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僅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兩者相比,新規增設政府定價條目。也就是說銀行將失去部分服務項目的定價權。
盡管并未透露何種服務最終歸屬政府定價范疇,但一位發改委人士透露,新規明確了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
此外,新規定還規范了商業銀行的定價程序,要求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支出,并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受能力,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并提前一段時間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必要時需書面或電話通知客戶。
新《辦法》還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價格投訴和爭議處理、價格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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