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7-12-16 13:47:07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5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中水漁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期末金額少計8402.48萬元,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中水漁業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5萬元罰款;對17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馬淑芬于2016年1月5日至6月30日期間累計買入西藏發展2753.19萬股,累計賣出115.60萬股,凈買入2637.59萬股。其中,2016年6月6日收市后馬淑芬證券賬戶持股比例達到西藏發展已發行股份的5.0007%,馬淑芬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公告義務,且于6月15日,馬淑芬再次買入“西藏發展”39.89萬股,持股比例達到西藏發展已發行股份的5.15%。馬淑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期間,馬淑芬曾于6月7日委托代理人聯系西藏發展告知持股相關信息,但因材料準備不充分等原因未能及時進行信息披露。6月14日西藏發展發布了馬淑芬持股達到5.0007%的股權變動提示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實際披露日期為6月21日。
常德鵬表示,鑒于馬淑芬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的意愿,未危害其他中小投資者利益,也無操縱市場等負面影響,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西藏證監局決定對馬淑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信息及在限制期違法增持股票行為給予警告;對其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信息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限制期內交易股票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施建洪作為龍泉股份擬發行股份購買無錫市新峰管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為無錫市新峰管業有限公司,簡稱新峰管業)100%股權的交易對方之一,且時任新峰管業副總經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施建洪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及“陳某娟”賬戶買入“龍泉股份”7.81萬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高度吻合,構成內幕交易,沒有違法所得。山東證監局決定責令施建洪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3萬元罰款。
二是莫家元系安徽合力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莫家元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安徽合力”1.97萬股,沒有違法所得。安徽證監局決定責令莫家元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在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鐘湉于2014年3月至調查期間任國信證券資產管理總部渠道經理,2015年3月26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證書。鐘湉在國信證券任職期間,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借用“薛某瓊”“王某磊”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沒有違法所得。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鐘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3萬元罰款。⊙記者 王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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