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0-22 19:11:5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每經記者|李可愚 每經編輯|陳星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長期以來,一系列惡性傷醫事件頻繁發生,引起全社會普遍關注。如何能用好法律武器,保護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
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現場注意到,在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中為保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增加了針對性規定。
例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同時,記者也注意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審稿還針對與醫患糾紛有關的一些問題,增加了以下幾部分規定:一是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二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質量負責。三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場所秩序。國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
此外,記者還發現,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審稿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還明確:“醫療衛生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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