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2-18 22:35:32
◎證監會指出,《管理辦法》整合現行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新《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結合機構監管實踐,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 攝圖網_500544751
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強化經營機構主體責任,促進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月18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指出,《管理辦法》整合現行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新《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結合機構監管實踐,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以下是《管理辦法》中的要點部分:
第六條指出,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基金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三)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曾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歷;
(六)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當符合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條件。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風控負責人、信息技術負責人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理辦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黑社會性質犯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基金業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五)擔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自該公司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夠證明本人對該公司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行業協會采取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七)因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形成最終處理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辦法》規定了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指出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獨立董事的,不得在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3年在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關聯方任職;
(二)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在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關聯方任職;
(三)與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關聯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以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存在利害關系;
(四)在與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存在業務往來或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五)在其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的職務;
(六)其他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獨立董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管理辦法》中強調了多項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其中重要的條款包括: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從事證券、基金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離任的,應當保守原任職機構商業秘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得聘用從其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離任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管理辦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避免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在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合理確定薪酬遞延支付標準、年限和比例等。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實施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長效激勵機制的,應當合理設定授予條件、授予期限和分期授予比例。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問責機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履職規范和問責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與其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明確,相關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經營風險負有責任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獎金,或者停止對其實施長效激勵措施。在違法違規行為調查期間或者風險處置期間,涉嫌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風險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配合調查和風險處置工作。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指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執行監管決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者罰則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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