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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內中信證券兩員工吃罰單,無違法所得也被罰10萬!原因是.....

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15 18:31:54

事實上,姚逸宇控制他人賬戶操作,是很典型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案例。而相對來說,更多的違規案例是上述徐康類似的,即證券從業人員代客交易,這個一直是證券從業人員遭到監管處罰的一個重災區。

每經記者|劉海軍    每經編輯|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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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信證券前員工姚逸宇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進行了處罰。緣起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姚逸宇決策并操作“童某穎”證券賬戶買賣股票,賬戶盈利18.5萬元。

為此,姚逸宇受到了廣東證監局的嚴厲處罰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18.5萬元,并處以18.5萬元罰款,罰沒款金額合計37萬元。

控制他人賬戶操作

7月13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2號(姚逸宇)》。

該處罰書中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姚逸宇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調查日)期間,姚逸宇在中信證券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姚逸宇決策并操作“童某穎”證券賬戶買賣股票,賬戶盈利18.5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姚逸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火山君了解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內容是: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監局表示,綜合交易資金來源、賬戶下單委托地址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間主要決策并操作“童某穎”賬戶買賣股票的違法事實。廣東證監局對此決定:沒收姚逸宇違法所得18.5萬元,并處以18.5萬元罰款,上述罰沒款金額合計37萬元。

從業人員違規炒股頻發

火山君注意到,姚逸宇的案件只是中信證券從業人員的其中一個例子而已。就在前幾天,山東證監局也開出了一張罰單,對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徐康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進行處罰。具體來看,就是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時為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其使用個人電子設備代客戶連發8筆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額227.69萬元,沒有違法所得。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責令徐康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火山君注意到,《證券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實上,姚逸宇控制他人賬戶操作,是很典型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案例。而相對來說,更多的違規案例是上述徐康類似的,即證券從業人員代客交易,這個一直是證券從業人員遭到監管處罰的一個重災區。

今年以來,就發生了多起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而被處罰的案例。如在2018年3月14日,華安證券廣州番禺麗江花園營業部員工謝競因違規買賣股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股票,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一、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7萬元,并處以5.4萬元罰款;二、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9萬元,并處以15萬元罰款。

4月12日,大連證監局發布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于東在山西證券大連五五路營業部任職期間,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山西證券大連五五路營業部沒有與李某某、裴某某、張某某、劉某等6名客戶簽訂代理業務協議的情況下,私下接受這6名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累計代為交易七千余筆,總成交金額11億余元。于東未收取任何報酬。另外,于東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一、對于東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二、對于東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5萬元罰款。

6月5日,北京證監局發布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在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間,宏信證券北京廣渠路證券營業部的理財經理劉軍不僅違法買賣股票,還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一、對劉軍違法買賣股票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221,328.63元,并處以罰款442,657.26元;二、對劉軍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責令劉軍改正,給予警告,沒收其違法所得566.12元,并處以罰款10萬元。

(本文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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